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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委托拍卖合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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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委托拍卖合同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委托人(甲方):拍卖人(乙方):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拍卖标的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详见附件二拍卖标的清单):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标的拥有无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根据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详见附件一),说明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 第二条 拍卖期限及地点拍卖人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在 举办的拍卖会上对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进行拍卖。 第三条 拍卖标的的交付(转移)及其时间、方式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 将标的交付(转移)买受人。若拍卖标的由拍卖人交付(转移)买受人,委托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本合同所载拍卖标的交付拍卖人,交付地点为 ,交付方式为 ,交付后保管费用由 承担。 第四条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成交价 %的拥金,支付方式为 。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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