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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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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租赁合同  出 租 人: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住 所 地:_电话:_ 承 租 人:_(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职务:_ 住 所 地:_电话:_ 为合理利用及有效保护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土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位于深圳市 区街道社区 (地名),面积亩(其中耕地亩、附属设施用地亩、其他土地亩),编号为的土地(详见附表 1:土地基本情况表;附图 1:租赁土地平面界址图)出租给乙方用于(从以下各项选择)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基本农田使用范围的农作物种植: 1.生产示范; 2.科技创新; 3.休闲生态。 前款所称土地,是指租赁范围内所有土地及水域,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用地。 (二)基本农田现状。 青苗:(无青苗的填写“无”;有青苗填写“有”;见附表 2:青苗明细表)。本条所称的青苗主要是指土地上原有的林木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田间防护林。乙方应当按现状保留及维护本条约定的青苗。 (三)附着物现状。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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