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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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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补充协议(管理人适用)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为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资产管理产品电子合同的业务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集合计划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合同管理系统”),办理电子合同流转、保管及查询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甲方须在每次资产管理产品正式发行前,按乙方规定向乙方电子合同系统上传由管理人、托管人签字盖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在办理电子合同变更、清盘及募集失败业务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告知推广机构及委托人相关情况。未适当履行告知义务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和损失。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乙方负责保管甲方在电子合同管理系统中上传的标准化电子合同文本用以备查,保管年限不少于 20年。 第三条 服务费用 (一)乙方向甲方收取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收取方式见本协议附件。 (二)甲方应在乙方收费通知单指定期限内向乙方支付上年度电子合同业务服务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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