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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邮轮旅游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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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邮轮旅游合同天津市旅游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制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参加邮轮旅游与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旅游者应选择具有经营旅游业务相应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旅行社除了应具有上述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外,还应具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经营资格。二、旅游前,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应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纳旅游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三、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邮轮上的活动项目。旅游者应选择适合自身身体状况的岸上旅游产品及项目。四、旅行社委托组团,须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五、旅游者与旅行社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六、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行程与标准”和“旅游行程单”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准 X星级”、“相当于 X星级”、 “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制交易行为。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条款前有“□”符号的,甲乙双方应当协商选定。双方选定的条款,应当在“□”中划“√”;双方不选的条款,应当在“□”中划“×”;条款中有空格处的,供双方自行约定并填写完整,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格处,应当划“×”以示没有特别约定。九、旅行社制定补充条款等双方自行约定内容对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的,自行约定内容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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