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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JF—2011—058,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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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启用《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管〔2011〕445号)各区、县房管局,各工商分局,滨海新区工商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服务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 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工商局制定了《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用。《关于统一使用<天津市房产买卖中介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7〕298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JF - 2011 - 058)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编号: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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