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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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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2001 版)上海市盐务管理局 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上海市盐务管理局特别告知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从二○○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正式施行。依据《上海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制定本《上海市其他用盐委托经营合同》。订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合同编号: 委托方:受托方:订立时间:订立地点:第一条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经营除食盐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用事务。第二条 受托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与具体要求:受托方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第三条 委托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受委托方不得把委托处理的事务转给第三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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