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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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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合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〇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简称“收运服务单位”)、建筑垃圾处置服务单位(简称“处置服务单位”)之间的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关系。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各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3.有关名词、术语解释(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甲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物、构筑物等拆除工程和城市道路、公路等施工工程的承担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人。其中;物业服务人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单位和其他物业管理人。(2)建筑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单位(乙方):是指具有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建筑垃圾)的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3)建筑垃圾处置服务单位(丙方):是指具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或经有关部门备案设立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专业服务企业(4)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强制拆除违法建设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包括但不限于开槽渣土、级配砂石)、弃料以及其他固体废物。甲方: 乙方: 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丙方为甲方提供建筑垃圾处置服务事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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