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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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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合伙人、债权人以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第二条 订立本协议的合伙人分别为:序号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类型执业证书号码批准注册时间是否执行合伙人 其中,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合伙人为 名。第三条 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第四条 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英文名称: CPAs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第五条 事务所住所: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第七条 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经合伙人会议表决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第八条 本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共 人。其中 为主持合伙事务的执行(首席)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第九条 本协议的签订人为事务所的合伙人。各合伙人根据本协议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的约定以及事务所内部制度的规定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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