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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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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通知 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  方 :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印发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基本要求】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政策规定,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各自责任,履行各自义务,保证参保人员更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服务对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及其他医疗保障人员。 第三条【服务范围】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普通门诊:职工□ 居民 □ 普通门诊统筹:职工□ 居民 □ 门诊慢性病:职工□ 居民 □ 住院:普通住院:职工□ 居民 □ 按病种结算:职工□ 居民 □ 其他:等医疗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并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和服务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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