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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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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处置合同合同编号: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见附件一)处置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废旧金属收购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甲方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以下简称“物资”)交由乙方专项收购处置。乙方应为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物资收购处置企业,并持有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第二条 本处置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天内上门收购。乙方上门收购物资时,应当查验甲方出具的写明甲方单位名称和经办人姓名,以及交收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款、新旧程度等情况的交收清单(见附件二)。甲方: 、 、 、 、 ;乙方: 、 、 、 、 。任何一方经办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第四条 物资的收购价(货)款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付款期限: 年 月 日。第五条 甲方交付物资时,不得混有下列物品:1、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容器;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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