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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2013年)

20次浏览 0次下载 共7页 发布日期: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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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使用说明1.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2.经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3.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请载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4.本合同所指航空器为在大气层内进行可控飞行的各种飞行器。包括飞机、飞艇、气球及其它借空气反作用力飞航于大气中的器物。5.本合同所指“附属设备”为无论在交付时是否安装、附加和配备在航空器上的,除航空器正常运行必须部件外的附属于航空器的所有组件、附件、零部件和设备。6.本合同所指“全损”为下列事件构成航空器、机身或发动机(统称为“该项财产”)的全部损失:(1)该项财产的实际全损、推定全损或约定全损(包括导致按全损进行保险赔偿的该项财产的任何损坏);(2)由于该项财产被损毁或损坏得无法经济修复而导致的该项财产的损失或无法使用;7.本合同所指航空器接收证书为在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交付日,经甲方和乙方签字确认,用以证明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已由甲方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航空器及其附属设备验收确认的文件及相关附件。8.本合同示范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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