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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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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 版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 □VCD □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  。 5.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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