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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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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 版)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影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以 □数码摄影 □胶片摄影 的方式,提供纪实摄影服务。 (□是/□否)需要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影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影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服务要求 □数码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500万像素以上数码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拍摄数字图像不少于  幅; 图像原始文件的有效像素应不小于 × ; 图像文件格式为□RAW □TIFF □JPEG □其他  ; (3)图像输出方式: □银盐相纸冲印 □喷墨打印 □ ; (4)所有原始图像文件应刻录成数字光盘。 □胶片摄影要求: (1)使用单镜头反光系列相机拍摄; (2)在服务时间内,使用 品牌,□135□120 胶卷,数量为  卷; □其他拍摄要求 。 □后期制作要求: 。 □电子相册:选定相片制成□VCD □DVD 电子相册 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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