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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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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 使用说明 1.本合同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双方签订合同时使用,签订前请仔细阅读。2.本合同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之间租车时使用,倡导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本合同文本。3.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凭证。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选择本合同中的协议条款如实填写。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妥善保存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票据、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本合同中有关条款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对双方不予约定的空白行,应当划“×”以示没有特殊约定。5.本合同自 2018 年 1月 1日起启用。合同条款均为推荐性使用,具体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辽宁省汽车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约定事项1.租赁标的、租金。乙方向甲方承租载客汽车 辆,具体情况约定如下: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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