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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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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必备条款 第一条 证券公司(以下称甲方)委托证券经纪人(以下称乙方)从事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应当签订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应载明订立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第二条 合同应载明声明与保证条款:(一)甲方已经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二)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合同应载明甲方和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乙方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住址、联系电话。第四条 合同应载明下列事项:(一)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有甲方任何类别的员工身份;(三)在合同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乙方应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条 合同应约定甲乙双方的委托代理权限和委托代理期间。委托代理权限不得超出以下范围:(一)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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