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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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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江苏省 市场食品放心工程责任合同 市场开办者(简称甲方): 经营者(简称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为认真落实“肉菜粮放心工程”等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消费安全,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享有根据我国《合同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2、甲方应在场内配有专职管理和服务人员,为乙方开展经营活动提供规范、便利、优质服务。3、按要求建立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等有毒有害物质检测室(点),配有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检测人员和必备的检测仪器与设备,检测制度健全,操作程序、检测行为规范。4、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乙方经营的商品进行正常的抽检,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公示。5、负责接受乙方的主动送检,并告知检测结果,不得推诿。6、对乙方提供的无公害蔬菜证明或经批发市场检测合格后开出的“准销卡”,经定点屠宰检疫检验合格后开出的“两证两印”,进行检查复核;并确认能否上市销售。7、对在检查、检测、复核和群众举报中发现乙方销售涉嫌有问题的商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所)报告、令其暂停销售;以便预警防范和查证。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3]: 本合同依据的《食品卫生法》已失效,建议将《食品卫生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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