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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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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通知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编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担保制度建设,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自 2021年 3月 1日起执行。原《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 1月 27日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受益人名称): 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_(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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