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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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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豆类种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种植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豆类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基本情况:交(提)货时间及数量豆类品种等级 单位 数量 包装价格/保护价合计第二条 质量要求:豆子应达到国家相应标准,且无破损豆、霉烂豆、虫豆、异色豆,杂质不得超过 %,水分含量应在 %以内,超出部分按比例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 %;不成熟豆在 %以内; 。第三条 甲方□是 □否 提供豆种及一次性封闭除草农药,价格为 元/亩,合计: 元,价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第四条 甲方负责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培训。乙方应按照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方法进行豆类种植,并确保豆子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第五条 交(提)货及验收方式: ;地点: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第六条 双方凭收购凭证现金结算,期限为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的,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第七条 违约责任: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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