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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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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 (层/厅) 号场地,面积 平方米,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库房面积 平方米,库房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其中免租期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本合同租金实行(一年/半年/季/月)支付制,租金标准为 ;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 );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条 保证金是否收取保证金由双方协商约定,相关事宜见《北京市市场场地租赁保证金合同》。第五条 保险甲方负责投保的范围为:公共责任险、火灾险、 。乙方自行投保的范围为: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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