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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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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适用工业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_省_市(县)  受让人: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平方米(小写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_年_月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通,即通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通,即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_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等财政贴价金额人民币大写_元(小写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日内,受让人须向出让人缴付人民币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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