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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乙种本——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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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本合同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纪人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前,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各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 二、在福州市区范围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租赁业务适用本合同。 三、合同文本空格[  ]中选择内容,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并应将选择事项的序号大写(壹、贰……)填入[  ];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除。 四、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各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五、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六、本合同加注*的条款,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予约定,但应用横线将该条款划除。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各方当事人可另订补充协议。 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出租方代理人:  承租方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中介服务方(以下简称丙方):   工商注册号: 备案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房地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福州市有关规定,甲、乙、丙叁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宗租赁房产状况: 1、房屋位置:甲方房产座落于福州市 区 2、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单元面积为:  ㎡、附属间面积为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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