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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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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品房定金协议  甲方:(卖方): 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 预订方 ): 联系电话: 住所:  邮 编: 证件名称:  证号: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乙方预订区街(路)号《  》项目幢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取得该房屋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书号:),并经测绘机构预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该房屋甲方定于年月日交付给乙方。 第二条  乙方预订的该房屋每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总房价为人民币  元,乙方采取[一次性][分期][按揭]方式付款。 第三条  乙方同意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 元,作为甲、乙方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价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买卖单价应以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单价为准。 第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预订期为天,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到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超过预订期,乙方未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五条  甲方同意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模型、样板房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乙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因面积误差处理、户型结构、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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