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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BF—200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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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种养产品收购合同 种养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养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产 品 名 称品 种 规 格产 地等 级单 位数 量价 格 / 保   护 价交 ( 提 ) 货 时 间 及 数 量合 计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应符合 GB18406-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其他要求为: ; 2、外观质量: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 。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 ;对种苗验收的方式为: 。种苗价格为元/(单位),合计: 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乙方□是/□否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收购保证金元。交货时保证金应(□抵作收购款/□返还乙方)。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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