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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BF—202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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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〇年十月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单位与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之间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关系。 2.本合同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3.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餐饮服务单位(甲方):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甲方应当具有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性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当具有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  (2)厨余垃圾收运单位(乙方):是指厨余垃圾收集运输专业服务单位,包括具有从事厨余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和各区承担环境卫生作业的事业单位。  (3)收集运输:是指乙方将厨余垃圾收集并运送到符合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的过程。  (4)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是指餐饮服务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混在厨余垃圾中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厨余垃圾进行管理。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按照厨余废弃油脂管理,并参照《北京市餐厨废弃油脂收集运输服务合同(试行版)》(BF——2012——2722)签约。  (5)餐饮服务单位厨余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厨余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需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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