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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协议书(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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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期满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分期协议书(2020年)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资金困难,同意乙方缓缴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分期缴纳。现签订协议如下: 一、 截止 2020年 10月 31日,乙方缓缴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合计  元。 二、 同意乙方缓缴期间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分期缴纳: 第一期:2020年 12月 31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  元。 第二期:2021年 6月 30日前,应缴医疗保险费  元。 三、 乙方参保人员在第一期款项到帐后的次月正常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乙方未按期缴交费用的,从乙方逾期缴费的次月起,暂停乙方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 四、 分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划拨个人账户。 五、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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