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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节能改造服务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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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节能改造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节能工程技术协会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签订前请仔细阅读。二、节能服务行业专业性强,涉及诊断、设计、改造、系统集成等内容,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尽到审慎义务,力求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严密。三、节能服务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前应验看节能服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四、本合同中名词的含义:用能单位: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承担支付项目价款义务的当事人。节能服务公司:指在合同中约定的被用能单位接受的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项目:指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节能改造服务内容。项目价款:指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用能单位用以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项目的款项。节能率:报告期节能量与基准期的能源消耗量之比,即采取节能措施之后节约的能源量与未采取节能措施之前能源消费量的比值。五、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改造项目时,应按 GB/T24915的要求执行。六、本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合同编号: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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