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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0版)(上海市202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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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20 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为规范【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本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出资人、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出资人”)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公司依法接受出资人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人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公司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出资人下发的各项决定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公司党组织]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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