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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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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2.旅游者参加境内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旅游者在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应开具发票。旅游者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所签的合同(协议)及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4.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以及其他须注意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旅游者应结合自身状况,选择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旅游项目。5.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使用“准×星级”、“相当于×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与××同级”等模糊不确定性用语。6.自由活动,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7.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8.旅行社责任保险,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9.旅游者投保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在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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