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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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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 (员工管理全日制类)甲方(消费者): 乙方(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家政服务的相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家政服务内容乙方应选派家政服务员 人,为甲方提供下列第 项服务。1、一般家务;2、孕、产妇护理;3、婴、幼儿护理;4、老人护理;5、家庭护理病人;6、医院护理病人;7、 。第二条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满足的条件性别: 。学历: 。籍贯: 。年龄: 。级别: 。乙方家政服务员应具备的技能或达到的要求: 。第三条 服务场所 。第四条 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五条 试用期及服务费用1、乙方家政服务员上岗试用期为 个工作日,试用期服务费(大写) 元人民币/日。在试用期内,乙方家政服务员达不到约定技能等要求或符合其他调换条件的,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调换要求后 3日内予以调换,调换后试用期重新计算;甲方应按乙方家政服务员的实际试用时间支付试用期服务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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