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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费用托管型能源管理项目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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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甲方(用能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节能服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用能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及有关节能、环保、供热、供电、供水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的能源费用及其相应的能源供用系统(以下简称托管项目)按“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托管的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项目合同)。第一条 名词解释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 节能量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1.3 能源绩效与能源效率、能源使用和能源消耗有关的、可测量的结果。1.4 能源绩效参数可量化能源绩效的数值或量度。(注:能源绩效参数可由简单的量值、比率或更为复杂的模型表示。)1.5 能源基准用作比较能源绩效的定量参考依据。(注:特定情况下,能源费用也可以作为能源基准。)1.6 基期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能源绩效改进措施实施前的时间段。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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