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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康复服务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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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工伤康复机构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促进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伤康复服务管理工作。第二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工伤保险康复的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康复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协助乙方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工作。第三条 乙方应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工伤康复服务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乙方有义务及时向医务人员和康复对象宣传、解释工伤康复有关政策。第四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与工伤康复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等,甲方需查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及有关资料或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章 康复管理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核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的基本信息,发现与康复对象身份不相符合时予以拒绝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要严格执行工伤康复标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康复条件的康复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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