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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运动员标准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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乒乓球运动员标准合同鉴于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是经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全面管理乒乓球运动的全国性组织。 鉴于 队运动员 愿意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全国性乒乓球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 队运动员(或其监护人) (以下简称乙方),经双方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一、基本意向与合同期限第 1条 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的注册运动员,乙方愿意成为国家体育总局乒乓球羽毛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运动员。第 2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为中国乒乓球协会运动员的称号,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合理、合法地使用中国乒乓球协会运动员称号。 第 3条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有效期限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至乙方不在中国乒乓球协会注册 24个月以后止。第 4条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的 2个月内为试用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有权随时提出终止合同,不需要向对方支付任何赔偿。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享有下列权力并要履行下列义务。第 5条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使用中国乒乓球协会运动员的称号。第 6条 乙方有权使用甲方为所有中国乒乓球协会运动员提供的比赛和训练条件。第 7条 乙方有义务提高自己的运动能力,有义务在甲方组织的乒乓球项目的训练比赛中展示和运用自己的体育能力。乙方保证自己既不从事也不参与任何可能降低这种能力的行为和活动。第 8条 乙方有义务服从甲方的监督和指导。第 9条 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使用乙方的肖像权和声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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