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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XXX(农业/粮食等年)信息采集协议(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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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 XXX(农业/粮食等)信息采集协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汕头市  (农业/粮食等)信息采集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编制。 二、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向行政机关单位提供信息(如农产品生产成本及价格等农业信息)采集服务的事项,由各行政事业单位与信息采集提供主体(如从事农产品及农资产品生产、销售、存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 三、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农业、粮食等信息采集服务过程中签订协议的示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协议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协议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协议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协议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和《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审查规则(试行)》将协议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五、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签订具体协议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本协议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8 页,28条。 七、本协议示范文本填写说明: (一)本协议“总则”第一款空格部分主要填写甲方开展信息采集工作需要的背景描述及乙方适宜作为本协议约定信息采集服务主体的背景描述等; 第二款主要填写与拟采集的信息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本协议第 2条空格部分主要填写甲方需乙方采集并提供的信息范围的具体内容,如农产品生产成本及粮食价格信息等。 (三)本协议第 3条空格部分主要填写信息采集登记表的提交期限,应视经双方确认的信息采集周期填写,如每周五、每月 15 日前等。 (四)本协议第 6条约定的信息采集费的金额由相关标准确定或实际工作量计算。 (五)本协议第 9.6条和 10.7条空格部分,主要对应填写除本章约定外的甲乙双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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