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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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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_ 签约时间:_年_月_日 签约地点:_ 《汕头市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出借/租赁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汕头经济特区土地储备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编制。 二、本合同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特区范围内金平区、龙湖区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事项,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办法》第 16条“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与临时利用人签订储备土地的出借协议或者租赁协议”的规定,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签订。濠江区、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及南澳县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事项可参照本合同填写。 三、土地储备机构因出借储备土地事项而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可将“出借/租赁(借用/承租)”的表述直接调整为“出借”;因租赁储备土地事项而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可将“出借/租赁(借用/承租)”的表述直接调整为“租赁”。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过程中签订合同的示范性文件,也可作为签约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应对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封面(示范文本编号、示范文本题注等)以及本使用说明予以删除。 五、土地储备机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对本合同示范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如协商后确需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根据《汕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规定》将合同草拟稿提请市政府交由市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 六、签约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土地储备中心咨询。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主合同及相关附件构成,其中正文(不含说明和签章页)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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