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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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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委托单位:咨询单位: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深圳市相关法规,借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结合深圳市现行造价咨询合同的实践情况,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而成。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录组成。(一)协议书协议书是合同当事人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协议书》包括了工程概况、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服务期限、质量标准、合同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明确了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并约定了合同订立时间及生效方式。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是通用于工程造价咨询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三)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条款”则是对“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缺少的内容作出补充。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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