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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黑龙江省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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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编号: 拍卖人:买受人:签订地点: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在拍卖人于 举行的第 期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成交下列拍卖标的,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如下: 一、成交的拍卖物:编号拍卖物名称规格 数量 质量 成交价 佣金率 佣金额 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二、拍卖人在拍卖前已经明示拍卖标的状况,声明拍卖标的存在的瑕疵,买受人予以确认。三、本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买受人即应向拍卖人以 方式支付价款及佣金。买受人不能当场全部支付拍卖物成交价款及佣金的,应向拍卖人按拍卖成交价款的 %计 元支付定金,并承诺在 年 月 日前付清余款 元。买受人逾期不付清款项,拍卖人应通知买受人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买受人经通知后仍不能在确定的期限内支付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四、买受人在付清全部款项后应于 天内到 (拍卖物存放地)提取成交的拍卖物;买受人过期不提取拍卖物的,应按拍卖物成交价款每天 %向拍卖人支付保管费。超过保管期限又不宜保存的物品,拍卖人可依法再行拍卖,所得款项扣除支出的费用后,多余款项退回原买受人或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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