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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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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一、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行为,维护机动车驾驶学员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不得相抵触。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五、经营者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七、本合同示范文本中的表格填空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八、合同编号与学员 IC卡号码一致。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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