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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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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 同 编 号:云南省旅游局制年  月  日国内旅游参游须知 1、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经营,游客向旅行社报名参游时,应首先了解该旅行社是否属合法有证经营社。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与游客协商洽谈旅游业务的,应当是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有效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2、团队或游客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旅游业务必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及范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旅行社签约,其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其所代理的游客。 3、游客参加旅行社短长线团旅游,须提前 3-30天报名,报名时及旅途中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16岁以下未成年人可凭户口册、出生证报名。 4、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的行程内容并预约出团日期。旅行社应全面如实向游客介绍其服务内容及质量。 5、游客应当与旅行社签定正式的〈云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游合同应加盖旅行社公章。签定合同前。 游客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如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看法或理解有异议,可请旅行社作出解释,并将解释的结果在合同中注明或以签定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无法有效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6、旅行社应与游客共同签定〈旅游行程表〉,一般在出团前召开出团说明会时签定。该表上应列明每日的行程安排,明确游览点、航班号、酒店名称及标准、用餐次数、购物次数、自费旅游项目等内容。经旅行社通知无故缺席者视同为已签字认可该行程表内容的游客。 7、游客就预交团费有权索取发票。团费原则上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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