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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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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2010)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甲方 : 证券公司 乙方 : 期货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第二章 介绍业务范围 第三条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为乙方介绍客户 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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