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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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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牧厅等部门 2012年青海藏区藏系羊牦牛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藏区藏系羊、牦牛养殖保险条款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藏系羊、牦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藏系羊、牦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二)饲养管理正常,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三)采取以县行政区划为单位投保。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藏系羊、牦牛的死亡,且尸体完整度达到 70%(含)以上的(指保险标的死亡后残余尸体的重量与其完整尸体的重量之比达到 70%及以上),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雪灾(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自雪灾发生后 60日内(含)发生的保险藏系羊、牦牛死亡,且该死亡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二)洪水; (三)动物疫病:口蹄疫、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牛出血性败血病、羊梭菌病、炭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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