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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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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合同范本的通知 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合同 为保障甲乙双方合法权益,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以合同形式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和《2011 年陕西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责任 (一)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规定; (二)根据医疗机构申报情况,定期汇总编制采购计划,通知乙方按照约定供货; (三)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验收、储存、运输等制度; (四)货到验收合格,收到乙方出具的正式发票,按约定方式及时间向乙方支付药款; (五)不得向乙方收取除规定配送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六)严格执行药品配送有关规定。 第二条  乙方责任 (一)必须提供其合法有效证件及所供药品的生产批件或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质量标准等相关文件; (二)按照约定的药品品规向甲方直接供货,所提供药品必须与《陕西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订单》中的项目内容相一致,必须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 (三)应当确保与甲方成交的药品,不存在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保护期,以及侵犯第三方权利的其他情形; (四)数量为整件以上时,乙方不得再设置最低件数限量; (五)应当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供货; (六)严格按照中标价格供货,不得向甲方加收产品保证金等任何费用; (七)严格执行药品生产有关规定。 第三条  购销方式 甲方通过约定方式定期发出订单采购入围药品,乙方确认订单并按照约定直接向甲方供货。甲方收到乙方药品后应当及时予以验收确认,并按规定方式及时间付款,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交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如果遇到政府价格调整,入围药品价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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