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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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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互换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 区(县) 镇 村的 亩土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乙方从事 生产经营。乙方将其承包的位于天津市 区(县) 镇 村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的承包经营权互换给甲方从事 生产经营。第二条 互换期限、交付方式和时间甲乙双方互换土地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最长不得超过本市二轮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互换土地的交付方式为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或采取 年 月 日的方式交付。第三条 互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乙双方互换土地后,互换双方均取得对方互换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原有地块的承包经营权。2.甲、乙双方土地互换后,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3.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向发包方备案,并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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