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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BF—2010—2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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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的通知  合同编号: 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 开发建设单位(甲方): 供热单位(乙方):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对供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选型、购置、安装、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 2.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签订本合同。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均应当向对方出示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4.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不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6.本合同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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