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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托代征协议(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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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屋交易涉税业务委托代征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委托代征协议(2019 年) 甲方(委托单位): 区(地区)税务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单位): 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分局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号:  为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税(费)款代征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年 月 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缴税(费)业务,经税务机关完成税(费)审核后,委托乙方代征税(费)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费)款: (一)代征税(费)种: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 (二)代征范围: 涉及不动产登记的缴税(费)业务,经税务机关完成税(费)审核后,由乙方代征房屋交易双方应纳税费。 (三)代开发票 甲方委托乙方在委托代征业务中为房屋销售方代开《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代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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