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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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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合同编号: 甲方(培训机构名称):乙方(学员姓名、身份证号):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机动车驾驶培训事宜达成如下一致:第一条 甲方须向乙方出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准予经营相关车型汽车驾驶培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营运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和驾驶培训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为乙方提供汽车驾驶培训服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为乙方办理驾驶证申领等相关手续。第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准驾代号为 的 车型进行培训,甲方共向乙方一次性收取费用(大写) 仟 佰 拾 元整。其中:培训费 元(理论培训费、驾驶操作培训费等与培训过程相关的费用),代交费 元(考试费 元、场地费 元、学员卡费 元及驾驶证工本费 元,不含补考费、体验费等费用)。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合法票据。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按照《大纲》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培训项目和学时规定,在核定的场所和指定的线路进行培训,保证乙方培训学时。其中(C1、C2),理论培训总计不少于 30学时,驾驶操作培训总计不少于 48学时。如实、规范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日志》(以下简称教学日志)。2.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完善各类教学与安全设施,购齐规定的各有关保险品种,保障培训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3.提供符合约定的教练车型,教练车相关设施齐全,具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教练车专用号牌和行驶证;交通部门核发的教练车道路运输证;记录驾驶培训学时和内容的驾驶培训记录仪;喷涂甲方名称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教练员应有从事该车型汽车驾驶培训的资格,应佩戴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从事教学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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