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示范
合同预览图

甘肃省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2008年)

498次浏览 0次下载 共1页 发布日期:2008-04-01
免费模版
发文名称 :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范本)》的通知 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甘质监食〔2008〕87号)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市场准入工作中的委托检验行为,省局制定了格式统一的《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范本)》,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低风险产品可以将委托检验作为发证条件 除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罐头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冷冻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外,对那些生产其他中低风险产品的企业具备市场准入必备条件,但暂不具备自建化验室而又有委托条件的,可以委托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并签订《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确保产品批批受检。委托方所在地距离被委托方所在地不得超出 50公里。 二、企业可以委托大企业或联合建立实验室进行委托检验 经省局核准,小企业可以与邻近的大公司签定委托协议,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地方特色产品食品生产企业集中的地方和生产同类产品小企业较集中的地方,在质检部门指导下,企业间可以联合建立食品化验室,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三、委托检验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市场准入工作中的委托检验要从严掌握,并事先与省局沟通。企业必须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及相关产品审查细则规定的生产条件方可进行委托检验。坚决防止降低标准、迁就照顾等问题发生。符合委托检验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做到检验工作专人负责。委托企业可以不建化验室,但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市州、县区局要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出厂检验落实到位。 附件: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范本)二OO八年四月一日 附件:食品出厂检验委托协议书(范本) 委托方:(填写企业名称全称)

最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