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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税务代理协议书(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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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大连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使用统一的“税务代理协议书”和“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有关事宜的通知 税务代理协议书 (大税师协[1997]11号 1997年 1月 21日)各税务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维护纳税人和税务代理的合法权益,避免执业纠纷,提高税务代理工作质量,大连市税务师协会依照税务代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师协会统一制定了“税务代理协议书”、“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先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启用时间 凡未经市税务师协会审核自仔印制的税务代理协议书,从 97年 2月 1日起停止使用,同时启用协会统一制定的“税务代理协议书”。如代理机构须自行印制协议书,应报送税务师协会审查同意并备案。除增值税专项代理继续使用协会印制的工作底稿外,其他的工作底稿由协会统一制作并从五月一日起启用。在此之前各单位仍可使用自制的工作底稿。 二、协议书的填写要求 “税务代理协议书”是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协议书中的委托项目、具体要求和服务标准等条款应参照大价发[96]42号文件所列服务范围和服务标准详细填列。违约金的比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商确定。 三、协议书和工作底稿的领取 “协议书和工作底稿”由协会技代理机构实际工作量供应。“协议书”从文到之日起到协会领取,工作底稿领取时间另行通知。大连市税务代理工作底稿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税务代理工作质量,统一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要求,指导中国税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编制、使用和管理工作底稿,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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