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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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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的通知 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珠劳社〔2007〕123号)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本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珠海市贯彻落实省“三年 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珠劳社〔2007〕112号),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我局印制了《珠海市就业援助协议书》和《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以下简称《协议书》和《联系卡》),现就《协议书》和《联系卡》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珠海市贯彻落实省“三年 30万”城乡就业援助工程实施方案》(珠劳社〔2007〕112号)确定的援助对象。 二、使用要求 (一)各单位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确定本单位的援助对象。按照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和辖区就业岗位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将任务进行分解,要求各级就业服务机构都要承担一定的援助任务。 (二)按照“一对一”,即每名受援助人都要确定一名援助人的原则,与受援助人签订《协议书》,发放《联系卡》。各单位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对口帮扶的人数。《协议书》和《联系卡》配套使用,《协议书》和《联系卡》所确定的受援助人和援助人必须一致。 (三)援助人提供就业援助后,应在《珠海市就业困难人员援助联系卡》上如实记载。协议期内受援助人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要收回《联系卡》。 (四)各单位要按照《联系卡》内容建立援助工作台帐,并根据援助工作情况分别在《联系卡》和援助工作台帐上适时更新。做到《联系卡》和援助工作台帐内容一致,便于及时掌握援助情况。 三、其他 (一)《联系卡》由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协议书》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可参照《协议书》的内容,结合实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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