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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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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青岛市房屋租赁合同(自行成交版) 特别告知一、本合同是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为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和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行为。二、本合同应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租赁登记系统(网址 http://www.qdfd.com.cn)签订。租赁房屋持有权属证书的,合同中所签订的租赁房屋的信息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实现即时关联,输入权属证书编号后,权利人名称、房屋座落和建筑面积等房屋信息将从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自动调取。如房屋存在被查封、冻结、权属存在争议和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系统将不支持打印;如房屋产权存在共有、已设定抵押或已经通过本系统签订过租赁合同,合同的签订同样受到限制,须按照系统提示经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继续操作。租赁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因该房屋尚未在青岛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系统进行登记,房屋的有关信息需有双方当事人确认后手动填入。同时,承租人应对房屋的权属状况进行慎重核实。三、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操签订本合同后,应及时到青岛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当发生重复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四、本合同由租赁双方签定合同时自行设置合同密码,该密码用于网签合同的查询、变更和解除,请注意牢记和保密。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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