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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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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制订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上海市展览场地租赁合同签约双方:展场经营单位(下称“甲方”):地址:电话:传真: 承租展场单位(下称“乙方”):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合同主体1.1 甲方系依法取得座落于 展览场地租赁经营权的法人。1.2 乙方系本合同约定的展会的主办单位。第二条 生效条件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对依法需经政府部门审查的展会,本合同应自展会取得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第三条 租赁场地甲方同意乙方租用位于 ,总面积为 平方米的场地(下称“租赁场地”,用于乙方举办 (展会全称)。第四条 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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